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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合同法》修訂將規(guī)范勞務派遣

2012/5/14 財新網(wǎng) 點擊:8018

      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5月7日在北京大學的一個講座上透露,即將進行的《勞動合同法》修訂,重點將圍繞勞務派遣問題展開,嚴格勞務派遣的使用門檻,防止被濫用。
      張世誠表示,自2008年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以來,勞動合同簽訂率大大提高,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得到改善,勞動者的權益也得到了更多保護。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,比較突出的有勞務派遣被濫用的問題。
     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六十六條規(guī)定,“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?!?但是,其中的“臨時性、輔助性和替代性”界定并不明確,在實踐中引發(fā)了很多的爭議。
      全國人大法工委曾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答復中對“三性”進行了解釋,但是法律上始終沒有詳細規(guī)定。
      此次修法,將對勞務派遣崗位“三性”的界定做出明確。
      對于“臨時性”,要做出明確的時間限定。此前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釋是,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,凡企業(yè)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(yè)正式員工。張世誠表示,未來修法也可能規(guī)定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,也可能更長,目前尚沒有確定方案。
      對于“替代性”,全國人大法工委曾解釋為“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,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”。張世誠說,這次修改可能還會進一步明確界定臨時替代的具體情形,如休病假、產(chǎn)假或者脫產(chǎn)培訓、服兵役、工傷治療等。
      對于“輔助性”,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釋是,“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(yè)非主營業(yè)務崗位”,但對非主營業(yè)務和主營業(yè)務的區(qū)分,具體情形比較復雜,明確界定仍然存在困難。
      除此之外,這一條款中的“一般”,在實踐中被理解為倡議性的規(guī)定,不具有強制性,因此讓很多用工單位有空子可鉆。
     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,張世誠表示,《勞動合同法》的此次修改將刪掉這一條中的“一般”,改為“應當”或“必須”,以減少適用中的法律漏洞。
      另外,張世誠還指出,勞務派遣公司目前準入門檻較低,是導致勞務派遣泛濫的另一個重要原因。因此,這次修改可能會對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實行行政許可制度,賦予勞動部門以審批的權力,但是在審批的具體條件上還有一些爭論。
      此外,這次修訂還可能加強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檢查,對于違規(guī)者加大處罰的力度。
      此前的4月25日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(fā)言人尹成基在一個新聞發(fā)布會上也透露,《勞動合同法》修改是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修訂工作當中的一項重點工作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對全國勞務派遣情況進行專項檢查,全面了解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,為修法提供依據(jù)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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